汽车和车辆零部件的EAC认证和EAC声明
TR CU 018/2011轮式车辆安全技术法规本技术规定适用于:
拟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 L、M、N 和 O 类轮式车辆;
影响车辆安全的车辆部件(备件)
合规性确认在规定的程序中进行
1、EAC符合性声明;
2、强制性EAC认证;
3、SBKTS(车辆设计安全证书)
获得EAC证书的主要阶段:
提供必要的信息;
准备文件;
执行测试并执行测试报告;
生产状态分析(如果认证计划提供 工厂审核);
颁发产品证书并在联邦认证服务局注册。
对认证产品进行检验控制(如果认证计划有规定 监督审核)。
在每个阶段,我们都会提供合格的建议。
*某些汽车部件根据参与1958年协议的国家发布的UNECE 型式批准消息进行认证:轮胎、车灯、喇叭、车窗、镜子、安全带和安全气囊、儿童座椅、限速器、反光标记、紧急停车标志、摩托车头盔。
您可以在此处了解有关认证计划的更多信息。
* 获得必要许可证的成本包括认证程序以及测试报告,EAC证书是在此基础上发布的。
获得EAC声明的主要阶段:
提供必要的信息;
准备文件;
执行测试并执行测试报告;
注册产品声明,并将其输入联邦认证服务中心。
在每个阶段,我们都会提供合格的建议。
运输结构安全证书SBKTS - 证明投入流通的单个车辆(由法人或自然人进口)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文件。
SBKTS 注册的主要阶段:
提交申请和文件,
识别单个车辆并验证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SBKTS的决策和注册
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以下车辆:
其设计规定的最高速度不超过 25 公里/小时;
专门用于参加体育比赛;
轮式车辆的L和MO安全类别(自2016年7月11日起变更),自发布之日起已过去30年或以上,以及轮式车辆的MO安全类别(自 7 月起变更)2016年11月11日)、MO 轮式车辆安全基金(2016年 7月11日修订)和 N类不用于乘客和货物的商业运输,自发布之日起50年或以上,与原发动机、车身和(如果有的话)车架,保存或恢复到其原始状态;
进口到关税同盟的共同关税区不超过6个月,并置于不提供转让可能性的海关制度下;
参加国家计划的个人作为个人财产进口到关税同盟的单一关税领土,以协助居住在国外的人的自愿重新安置,或被正式承认为难民或被迫移民;
属于外交和领事使团、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国际(国家间)组织,以及这些使团(组织)的雇员及其家庭成员;
越野重型车辆。
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仅用于完成第 1)、2)、4) 和 5) 款规定的车辆的部件
关税同盟成员国可以决定不将其在其领土上的规定扩大到根据国防令供应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