Юридический адрес: Кыргызск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 город Бишкек, ж/м Арча-Бешик, улица Сулуу-Тор, уч 348 А.
Фактический адрес: Кыргызск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 город Бишкек, улица Токтогула 125/1.
吉尔吉斯坦技术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
吉尔吉斯坦2013年3月18日TR KR第136号决定:关于油漆和涂料材料的安全
来源: | 作者:wd-shops-78 | 发布时间: 2023-02-01 | 1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技术规范(以下简称 "技术规范")是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 "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规范的基础"、"关于建筑材料、产品和结构安全的技术规范 "以及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其他规范性法律制定的。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决定

2013年3月18日 №136

关于批准 "关于油漆和涂料材料安全 "的技术条例

(经2015年1月20日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第15号决议修订)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 "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规范的基本原则 "的法律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决定

1. 批准所附的 "关于油漆和涂料材料的安全 "技术条例。

2. 本法令将在其正式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在海关联盟的相关技术条例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生效之前,本法令将适用。

(经2015年1月20日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第15号法令修订)。

3. 吉尔吉斯共和国能源和工业部、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下属的国家环境和技术安全监察局应使其行为与本法令批准的技术条例相一致。

 

总理

J. Satybaldiyev

 

 

 

批准者
根据政府的法令
吉尔吉斯共和国
2013年3月18日第136号

技术法规
"关于油漆和清漆材料的安全"

(经2015年5月14日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第291号决议修订)

 

第1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涂料和涂层材料市场流通规则

第3章 对漆面材料的安全要求

第4章 涂层材料的识别

第5章 符合性评估

第六章。防止涂层材料使用者的误导行为

第七章:不符合本技术法规对油漆和清漆的要求的责任

第八章 最后条款

附件1。技术法规的对象清单,这些对象须符合 "关于涂层材料安全的技术法规 "的要求。

附件2。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 本技术规范(以下简称 "技术规范")是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 "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规范的基础"、"关于建筑材料、产品和结构安全的技术规范 "以及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其他规范性法律制定的。

2.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对油漆和清漆材料的要求,以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防止误导产品消费者的行为。

3.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应用和处理(销毁)油漆和清漆材料时,必须遵守这些技术条例的规定。

4. 本技术法规所适用的技术法规对象清单见附件1。

5. 本技术条例不应适用于

1)指甲油和珐琅彩。

2)树脂。

3)溶剂。

6. 下列基本概念应适用于本技术条例。

1)油漆和涂料材料的防爆性 - 储存,运输,销售,油漆和涂料材料的应用,利用和(或)销毁其废物的过程的状态,防止爆炸的可能性,或在其发生时,防止爆炸造成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人的影响,提供财产安全。

2) 水分散涂料材料 - 一种液体或糊状的着色涂料材料,其涂料介质为有机成膜物质在水中的分散体,在待涂表面形成不透明的涂料涂层。

3) 底漆 - 一种涂层材料,在直接应用于表面后形成保护性的油漆层。

4)促性腺激素作用--化学物质对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殖功能产生有害影响的能力

5)致癌作用--化学物质影响人类机体并导致恶性或良性形成的能力。

6) 涂料 - 以不同等级的油、合成聚合物的水分散体或其他类型的粘合剂作为成膜物质的液态或糊状着色涂料材料,应用于待涂表面时形成不透明的漆层

7)累积性--化学物质能够累积起来,对人体产生累积性的有害影响

8) 清漆 - 涂料和清漆材料,在被涂的表面形成透明的涂料和清漆涂层。

9) 涂料和清漆材料 - 一种液体、糊状或粉状的材料,当应用于被涂抹的表面时,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技术性能的涂料和清漆涂层。

10) 涂料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涂料中存在的任何有机液体或任何固体有机物质,在特定的温度和大气压力下会自发地汽化

11)诱变效应--化学品在人类、动物、植物的遗传水平上引起变化的能力

12)有机稀释的涂料材料 - 涂料材料,其溶剂是有机物质,其粘度是通过使用有机溶剂来调节的。

13)废品 - 在消费过程中形成的油漆和涂料材料的残留物,以及已经失去消费特性的油漆和涂料材料

14)油漆和清漆材料的防火安全 - 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油漆和清漆材料、利用和(或)销毁其废物的过程的状态,以防止发生火灾的可能性,或在发生火灾时防止火灾造成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人的影响,并提供财产安全。

15) 粉末涂层材料 - 不含溶剂的粉末状涂层材料,在融化和硬化后在待涂表面形成连续的油漆涂层。

16) 消费者--使用涂层产品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

17)最大允许浓度 -- -- 以体积为单位的危险化学物质的最大数量,在每天长期接触的情况下,不会对人体产生任何有害影响,可通过现代研究方法检测出来;它是评价环境(工作区和居住区的空气、水体和土壤)卫生和流行病学状况的卫生标准。

18) 溶剂 - 液体形式的化学物质或化学物质的混合物,是油漆材料的一部分,用于调节其粘度,溶解颜料和/或粘合材料颗粒。

19)致敏作用--由人体对化学物质过度敏感的现象引起的作用,导致过敏性疾病并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20)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以克/升(g/l)表示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重量

21)致畸作用--化学物质能够对人类胚胎造成损害,造成发育异常和畸形,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

22)涂层材料的毒性 - 涂层材料所含化学物质的一组固有特性,表征化学物质只有在与生物体接触时才会造成有害影响。

23) 油漆和清漆废物管理 - 与使用或回收废弃油漆和清漆材料有关的活动

24) 涂料和清漆材料的化学安全性 - 涂料和清漆材料对人类生活和健康以及环境,包括动物和植物没有有害影响

25) 珐琅 - 一种液体或糊状的着色油漆材料,其油漆介质为有机溶剂中的成膜物质溶液,在待涂表面形成不透明的油漆涂层。

26)促胚胎作用--化学物质能够导致人类胚胎、动物胚胎和植物种子的死亡

27) 腻子 - 一种糊状或液态的涂料材料,在涂漆前涂在要涂的表面上,以获得一个光滑平整的表面。

 

第二章

涂料和清漆市场的流通规则

 

7.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流通的油漆和清漆材料应符合本技术条例规定的要求。

8. 不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油漆和清漆材料不允许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流通。

第三章

涂料材料的安全要求

 

9. 涂料材料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应用、处置和废物处理方面的安全,应通过将公民的生命和健康、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国家和市政财产、环境保护、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风险水平降低到本技术法规和相关技术文件中规定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10. 为了消除人类接触油漆材料的危险特性的风险或降低风险水平,制造商(授权代表)根据其活动应

1)确定漆面材料的可能消费群体。

2) 识别所有类型的可能滥用油漆材料的行为。

3)预测油漆材料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废物处理和处置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4)评估风险的程度。

5)用危险性较低的化学品替代油漆材料和溶剂中最危险的化学品。

6)用水性和粉末涂料材料取代溶剂型涂料材料。

7)应用保护措施。

8)对人员进行安全工作方法和技术的培训。

9)提供安全使用的信息。

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和销毁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要求:火灾、爆炸、化学、生物和环境安全。

漆面材料的爆炸和火灾危险是由物理和化学特性以及可能引起爆炸或火灾的化学成分指标决定的。

11. 当建筑和施工中使用油漆材料时,必须根据房间的功能用途来确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的数值。

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化学物质不得用于涂层材料。

互相影响导致点燃、爆炸或形成可燃气体的油漆材料,不得一起储存、运输或使用。

12. 在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油漆材料、利用和(或)废物处理过程中的爆炸和火灾安全,应通过防止爆炸和火灾情况的措施来确保。

1) 制造商必须警告消费者涂层材料的爆炸和火灾危险。

2)消费者应遵守制造商在随同油漆材料所附的资料中规定的安全使用油漆材料的要求。

3)消费者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要求和规定。

13. 为了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爆炸和火灾风险,必须采取措施。

1)用危险性较低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替代最具爆炸性和火灾危险性的有机化合物。

2)用水性涂料取代溶剂型涂料。

3)使用干性残留高的油漆材料。

4)遵守消防安全要求。

14. 在油漆和清漆的工业应用中,应通过以下措施减少爆炸和火灾风险。

1)使用油漆材料的应用方法,确保尽可能高的爆炸和消防安全水平。

2)涂层材料应用过程的机械化和自动化。

3)使用防爆设备。

4)使用火花捕捉器、火花捕捉器、阻燃器、防火屏障、粉尘和金属捕捉及防爆装置、静电保护系统。

5)使用通风系统,防止形成火灾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爆炸性浓度。

6)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2011年4月29日第196号法令批准的应受自动火灾探测和灭火设备保护的建筑、结构、场所和设备清单,提供初级消防手段和自动火灾探测和灭火设备。

15. 通过限制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或)减少其在油漆材料成分中的含量,来确保油漆材料的化学安全。

具有未开发的致敏作用的化学物质不得用于涂层材料。

油漆材料不得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焦苯、氯代烃和甲醇。

在即用型油漆材料中,除漆料外,甲苯和二甲苯溶剂的总质量分数不得超过15%;在漆料中,不得超过25%。

油漆和清漆材料不得含有汞、砷及其化合物等化学品。

用于内部工程施工的油漆和涂料材料不得含有以下化学品:铅、铬、镉及其化合物。

纤维素醚涂料和浸渍涂料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不得超过60%。

油漆材料不得向环境排放有害化学物质,其数量可能对人体产生不利影响(考虑到所有排放的化学物质的综合影响)。如果排放了几种有害的化学物质,其浓度与其最大允许浓度之比的总和不得超过1。

在使用油漆材料时,运行中的建筑物、结构和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技术法规》附件2表1-2中规定的工作区空气或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最大允许浓度的规范值。

16. 在储存油漆和清漆材料的过程中,应确保以下几点。

1)保持包装的严密性、完整性、耐用性,排除未经授权进入产品的可能性,并随之改变其消费特性和安全指标。

2)每批涂层材料是否有随附文件,说明储存条件、储存期限和紧急情况、事故或紧急状况下的说明

3)为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和集体防护设备、防护服、个人卫生和急救设备。

储存油漆和清漆材料的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和规定。

17. 涂料和清漆材料应允许运输和销售,条件是它们有适当的包装、标记和提供安全运输的信息。

在运输油漆和清漆材料的过程中,应确保

1)保持包装的严密性、完整性和强度,排除未经授权进入产品并随后改变其消费特性和安全指标的情况。

2)提供每批涂层材料的随附文件,说明储存条件、储存期限和紧急情况、事故或紧急状况下的说明

3)使用劳动保护的方法和技术,排除油漆和清漆材料对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个人和法律实体的财产、国家和市政财产、环境、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影响的风险。

4)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和集体防护设备、防护服、个人卫生手段和急救手段。

5)向作业人员提供关于油漆和清漆材料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和安全作业的信息。

6)制定关于预防紧急情况和消除其后果的措施,包括灭火的方法和手段。

应允许符合安全要求的人员来运输产品。

销售油漆和清漆材料的场所应符合卫生条例和消防安全规则。

18. 可以使用油漆和清漆产品,但必须有适当的包装和标签,并标明危险标志和提供安全使用的信息。

关于安全使用油漆和清漆的信息应该由制造商制定。

关于在家庭条件下安全使用油漆和清漆的信息应包括

1)使用涂层材料工作时的个人防护设备。

2)排除油漆和清漆材料对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个人和法律实体的财产、国家和市政财产、环境、动物的生命和健康的影响的风险的工作实践和方法 19.

19. 关于在工业条件下安全使用油漆和清漆材料的信息应包括

1)对公民和环境有有害影响的化学物质清单,这些物质在工作区空气、大气和环境中受到卫生和流行病学的控制。

2)具有致敏性的化学物质清单。

3)必要的集体和个人保护工作人员的手段清单。

4)控制绘画材料应用安全的必要技术手段清单。

5)关于选择工作方法和技术(包括技术和设备)的建议,以消除人类与油漆材料的接触和对公民的生命和健康、个人和法人实体的财产、国家和市政财产、环境、动物的生命和健康的影响的危险,以及预防紧急情况的发生

6)预防紧急情况的方法,包括对设备的要求,灭火方法和手段的清单。

20. 20.油漆和清漆材料的工业应用应由具有必要资格的人员进行,他们接受过安全方法和技术的培训,配备了必要的保护设备,并被授权按照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劳动保护要求进行油漆和清漆材料和溶剂的工作。

在工业规模上使用油漆材料时,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防爆以及防火和化学安全。

1)选择技术和设备、技术和工作方法,使与使用涂层材料有关的危险降到最低。

2)使用和适当维护控制绘画材料应用安全的技术手段。

3)实验室监测工作区空气中、环境空气中和环境中的油漆材料应用过程中排放的有害化学物质的含量。

4)使用安全标志,旨在警告工作人员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险,禁止、规定或允许某些行动,以及关于手段位置的信息,使用这些手段可以消除或减少暴露于危险和有害因素。

5)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和集体防护设备、防护服、个人卫生手段、急救手段。

6)测试人员的知识,练习预防紧急情况的方法,并为他们配备消除紧急情况的必要手段。

7)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

21. 废弃油漆和清漆材料的处理是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 "吉尔吉斯共和国环境安全一般技术规定 "的要求进行的。

在回收、销毁过程中,有必要提供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回收、销毁油漆和清漆材料过程中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环境、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有害影响的措施。

在回收或处理废旧油漆材料的过程中,工作区的空气中、环境空气中、开放水体的水中和土壤中的有害化学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最大允许浓度。

应优先考虑油漆和清漆材料的废物利用,这与它们用于获得二级原料、油漆材料或传热液体有关。

应通过对废旧油漆材料的工业回收或回收成具有其他消费特性的二次产品来进行处置。

不能回收的废物应通过热中和和(或)在工业废物处理场埋葬来销毁。

22. 油漆和清漆材料可能有以下有害影响。

1)对人类----一般毒性,皮肤和视觉刺激,通过呼吸道或皮肤摄入有致敏作用,有诱变作用,有致癌作用,有促胚胎、促性腺和致畸作用。

2)对环境、动物和植物的影响--急性和慢性毒性、诱变作用、致癌作用、胚胎作用、性腺作用和致畸作用。

(3) 爆炸或火灾对财产的损害或破坏。

23. 制造商在开发新的漆面材料时应进行风险评估,并应包括以下强制性步骤。

1)识别危险源和危险类型。

2)爆炸、火灾和化学危险的量化。

3)确定危险发生的概率,评估有害因素对人类生命和健康、环境、动物和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影响。

 

第四章

涂层材料的识别

 

24. 涂料和清漆产品的鉴定工作应由制造商和经授权的国家环境和技术安全局进行。

25. 应进行油漆和清漆材料的鉴定,以确认。

1)产品与样品和(或)其描述相符。

2)与品牌、油漆材料类型或产品批次的关联性

3)漆面材料的预期用途。

26. 26. 涂料和清漆材料的鉴定应分两个阶段进行。

1)在对漆面材料取样时。

(2)当一种涂料材料被测试时。

本技术法规范围内的油漆和清漆材料的识别是通过使用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商品术语表(TN VED EEU)的代码来确定的。TN VED EEU的代码在本技术法规的附件1中给出。

(经2015年5月14日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第291号决议修订)

27. 鉴定工作应在指标和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这些指标和要求综合起来足以确认某一种油漆和清漆材料的符合性。运输文件、供应合同、规格和技术文件可作为油漆和清漆材料的描述。

28. 应使用以下方法之一和/或多种方法的组合来识别漆面材料。

1)文件性的--基于对运输文件中的信息分析。

2)视觉--基于视觉对外观和/或颜色的感知。

3)工具性的--基于通过技术测量手段的确定。

 

第五章

合规性评估

 

29.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生产并进口到其境内的油漆和涂料材料,只有在符合本技术条例规定的要求时,才能在国内市场上销售。

30. 涂料和清漆材料的符合性评估应以下列形式进行

1)控制。

2)确认符合性。

3)国家监督。

31. 应由漆面材料的制造商进行控制。

制造商应在危险风险分析系统的基础上,在技术过程的每个阶段组织控制对这些技术法规要求的遵守情况。

32. 应按照企业负责人批准的方案进行控制。

控制方案应包括

1)技术过程的控制参数。

2)预防和发现组织和实施控制中的违规行为的措施清单。

3)确保生产和人员卫生的措施清单。

4)防止对人类生命和健康、环境造成伤害的措施清单。

33. 涂料和清漆材料的合格性确认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 "关于建筑材料、产品和结构安全的技术规定 "第22和23条进行。

制造商、制造商的官方代表应有权选择强制确认合格的形式:进行强制认证或接受合格声明。

34. 国家对油漆和清漆材料流通阶段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监督,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2006年9月27日第702号决议批准的《国家监督程序条例》来进行。

35.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外获得的进口油漆材料的合格评估文件、合格标志、测试报告,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为缔约国的、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生效的国际条约予以承认。

36. 经本技术法规要求确认合格的油漆和清漆材料,要有符合本技术法规的标志,其图像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2009年2月7日第88号决议批准。

37. 合格标志应贴在包装上,并在油漆和清漆材料所附的文件中给出。

38. 本技术法规的合格标志的使用方法和地点应由产品制造商独立决定。

 

第六章

防止误导涂层材料消费者的行为

涂层材料的消费者

 

39. 为消费者(客户)提供的关于储存、运输、销售或应用涂层材料的信息以警告标签和安全使用说明的形式呈现。

40. 为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应清晰、易读。

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油漆材料的安全要求应以不同的字体、颜色或其他方式与其他信息区分开来。

41. 41.信息应用手段应确保标识在产品的储存、运输、销售和应用过程中的稳定性。

 

第七章

涂层材料不合格的责任

联系方式 第7.1章 油漆和清漆涂层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技术法规

 

42. 制造商(销售商)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的立法,对违反这些技术条例的规定负责。

43. 43.因未遵守本技术条例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由制造商(销售商)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同时,制造商(卖方)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律采取措施,防止对他人、其财产、环境造成伤害。

44. 不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油漆和清漆材料不允许在吉尔吉斯共和国销售。对于不符合本技术条例要求的油漆和涂料材料,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2006年9月27日第702号法令批准的《国家监督程序条例》进行召回。

45. 消除缺陷、利用或销毁低质量和危险的产品,以及将其运输到消除缺陷的地方或销毁的地方,由制造商(卖方)进行,费用由他承担。

 

第八章

最后规定

 

46. 在本技术法规生效前获得的确认符合规定的文件,在其有效期内被视为有效。

47. 从本技术法规生效之日起,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生效的关于涂料、其生产工艺、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方面的决定,如果不与本技术法规相抵触,则适用。

 

 

附件1

对《技术条例》的修改

"关于油漆和清漆材料的安全性材料"


法令原文链接:http://cbd.minjust.gov.kg/act/view/ru-ru/94330 

 

吉尔吉斯坦地址:
吉尔吉斯坦法定地址: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阿尔恰-别什克铁路,苏禄-托尔街348 a号
吉尔吉斯坦实际地址: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托克托古拉街125/1号


中国上海联络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高科东路777号1号楼2017室
电话:(0086) 021-36411223
传真:(0086) 021-36411293
中国办公时间:(beijing Time) Mon - Fri : 9:00am - 5:00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