Юридический адрес: Кыргызск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 город Бишкек, ж/м Арча-Бешик, улица Сулуу-Тор, уч 348 А.
Фактический адрес: Кыргызск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 город Бишкек, улица Токтогула 125/1.
吉尔吉斯坦技术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双击此处添加文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律2014年7月9日第118号关于确保测量的统一性
来源: | 作者:wd-shops-78 | 发布时间: 2023-02-01 | 1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生产的或进口到吉尔吉斯共和国的用于国家监管领域的计量器具,在获得销售许可之前,应进行型号审批。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生产的经认证的标准物质,在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必须经过型号批准。

1、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制造的或进口到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单件或不超过10件的小批量的测量工具,用于国家管理领域的,在进入流通领域前应进行登记。2. 对外国制造的计量器具的测试结果的承认和型号的认可,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规范和计量领域的国家机构已加入的其他组织的相互承认协议进行。3. 计量器具和经认证的参考资料的型号批准和申请型号批准标志的程序,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制造的或进口到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的计量器具的登记,计量器具和经认证的参考资料的国家登记册的维护,应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规定。(经吉尔吉斯共和国2020年3月4日第23号法律修订)

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律2014年7月9日第118号关于确保测量的统一性

(经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2020年3月4日第23号法律修订)

另见

2019年9月2日 "关于执行吉尔吉斯共和国《确保测量统一性法》的措施 "的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第446号法令

 

第1条:本法的主题

 

本法为确保吉尔吉斯共和国测量的可追溯性和统一性奠定了法律基础,旨在实现客观、可靠和可比较的测量结果,以保护公民、个体企业家、法人和国家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不受不可靠的测量结果的影响。

 

第2条:本法中使用的基本定义

 

国家计量监督 -- -- 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授权的国家机构开展的活动,以核实在确保测量统一性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测量的统一性--测量的状态,其结果以法定的数量单位或根据既定的测量尺度以数值表示,而且测量的准确性指标不超过既定的限度。

法律计量学 - 计量学的一个分支,与法律要求有关的活动,涉及测量、单位、测量仪器和测量方法。

测量仪器的校准 - 一系列的操作,以建立由标准提供的测量不确定度的量值与测量仪器的相应读数及其固有的不确定度之间的关联性。

计量专业知识 - 分析和评估计量要求、规则和规范的正确应用,首先是与测量的统一性和准确性有关的。

计量学 - 测量的科学,确保其统一性的方法和手段,以及实现所需精度的方法

计量学可追溯性--测量结果的属性,根据这一属性,该结果可以通过有据可查的连续校准链(直到国际SI系统)与一个基础进行比较,每个校准都会对测量的不确定性产生影响。

测量不确定度 - 非负参数,它描述了一个量的值的分散性,根据所使用的信息归属于被测量的量。

测量仪器的验证--根据实验确定的计量特性确定其是否适合使用,并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法规中规定的或制造商随附文件中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登记--对吉尔吉斯共和国制造的或进口的单件或小批量的用于国家监管领域的测量仪器进行登记,数量不超过10件。

测量标准的比较--比较两个或多个标准所复制和(或)储存的单位尺寸。

测量仪器是一种用于测量的技术设备,具有特定的计量特性。

参考材料 - 在某些特性方面具有足够均匀和稳定的物质,可用于测量或评价其符合预期用途的质量特性的材料

型式批准 - 国家计量机构作出的关于测量仪器符合既定要求的决定

测量标准 - 旨在再现或复制、存储和传输测量单位或尺度的测量仪器。

参考标准 - 具有最高计量特性的测量标准(在一个国家、地区、组织或实验室内),并向下级测量标准和测量仪器传递一个测量单位或刻度。

国家计量标准--国家机构为保证计量的统一性而认可的计量标准,在国家或经济中作为全国的参考标准使用。

(经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2020年3月4日第23号法律修改)

第3条 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保证测量统一性的立法

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确保统一测量的立法以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为基础,包括本法和在本法基础上通过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吉尔吉斯共和国加入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生效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第4条:保证测量统一性的国家制度

1. 保证测量统一性的国家系统代表了保证测量统一性的工作规则、其参与者和保证测量统一性的系统整体的运作规则的整体。

2. 国家监管的范围应扩大到测量,这些测量是在以下地点进行的

1)在保健、兽医领域开展活动

2)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活动,确保交通安全

3)开展活动以确保职业安全和健康

4)生产者(卖方)和消费者(买方)之间的交易业务和相互结算。

5)提供邮政服务并记录所提供的电信服务量(连接时间和流量)。

6)在技术监管的强制性领域开展活动。

3. 维护统一测量的国家系统的参与者是

1)维护统一测量的国家机构

2)关于计量的国家机构及其领土划分。

3)国家计量监督机构。

4)法律机构的计量服务。

4. 确保测量统一的国家机构、国家计量机构和国家计量监督机构的权限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批准的条例决定。

5. 在执行国家法规领域的工作时,有义务建立维护统一测量的计量服务。

(经吉尔吉斯共和国2020年3月4日第23号法律修订)

第5条:计量单位

1.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应使用由国际法定度量衡组织(OIML)推荐的度量衡大会通过的国际单位制(SI)的计量单位、十进制倍数和小数SI单位。

2. 吉尔吉斯共和国计量单位的名称、代号、书写规则和应用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制定。

3.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非系统的量纲单位与国际单位制的单位同等使用。

非系统单位的书写和应用规则应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制定。

第6条 国家和参考测量标准

1. 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国家计量标准是为了维护和传播计量单位,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发展的需要而允许使用的。国家计量标准存放在国家计量机构。

2. 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规定的程序,对存放在其他组织的吉尔吉斯共和国某些物理量单位的参考计量标准给予国家计量标准的地位。

3. 国家计量标准的批准程序和国家计量标准登记册的维护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制定。

国家计量标准的清单应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制定。

4. 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国家计量标准是吉尔吉斯共和国的财产,不受私有化影响。

(经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2020年3月4日第23号法律修改)

第7条--专门测试

1. 在无法通过测量标准确保可追溯性的领域,应在国家计量机构内建立专门的测试实验室。

2. 专业实验室的建立和运作程序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制定。

第8条:测量手段

1. 计量手段用于确定量值,其单位按既定顺序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授权使用。

2. 测量仪器包括量具、测量装置、测量系统和综合体,以及其他执行测量功能的装置。

国家计量机构应决定将技术设备归类为测量仪器。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在进行与国家管理领域有关的测量时,应使用经批准的类型或经登记和验证的测量仪器。

(经吉尔吉斯共和国2020年3月4日第23号法律修订)

第9条:批准计量器具和经认证的参考材料的类型,以及登记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制造的或进口到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的单件或小批量的计量器具

1.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生产的或进口到吉尔吉斯共和国的用于国家监管领域的计量器具,在获得销售许可之前,应进行型号审批。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生产的经认证的标准物质,在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必须经过型号批准。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制造的或进口到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单件或不超过10件的小批量的测量工具,用于国家管理领域的,在进入流通领域前应进行登记。

2. 对外国制造的计量器具的测试结果的承认和型号的认可,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规范和计量领域的国家机构已加入的其他组织的相互承认协议进行。

3. 计量器具和经认证的参考资料的型号批准和申请型号批准标志的程序,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制造的或进口到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的计量器具的登记,计量器具和经认证的参考资料的国家登记册的维护,应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规定。

(经吉尔吉斯共和国2020年3月4日第23号法律修订)

第10条 测量仪器的验证

1. 在国家监管领域使用的测量仪器要接受初级和定期核查,必要时还要接受特别核查。

2. 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由国家计量机构的检定实验室及其属地分支机构负责进行。

为了实现核查,国家计量机构的核查实验室及其领土分支机构应得到认可。

不需要对国家计量机构的核查实验室及其领土分支机构进行认证,这些实验室在相关领域具有校准测量仪器的认证。

在国家计量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没有适当标准的情况下,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应由法律实体进行,并按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规定的顺序授权。

3. 从事计量器具检定的专业人员须按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规定的方式获得检定员证书。

4. 核查的程序、核查印章的制作、应用和储存、需要核查的计量器具清单以及计量器具的核查频率应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制定。

(经吉尔吉斯共和国2020年3月4日第23号法律修订)

根据2020年3月4日第23号法律第2条,本款应从2023年6月1日起生效。

第11条:计量学专业知识

1.技术法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草案,如果包含保证测量统一性的要求,则应接受强制性的计量学专业知识。

2. 计量专业知识的程序应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制定。

3. 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外,对标准、设计、工程和技术文件、测量仪器和其他物体的计量检查可以自愿进行。

第12条。进行测量仪器的测试和(或)标准样品的认证,以便对测量仪器进行型式认可和(或)验证

国家计量机构及其属地分支机构应进行计量器具和合格标准物质的型式批准试验。

2. 对于某些类型的测量,在国家计量机构及其属地分支机构没有适当标准的情况下,允许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规定的方式,将测量仪器的型式批准试验和(或)验证的权利委托给法人实体。

3.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应制定授予和撤销法人实体进行计量器具试验和(或)标准样品检定的权利,以便对计量器具进行型式认可和(或)验证的程序。

(经吉尔吉斯共和国2020年3月4日第23号法律修订)

第13条 诉讼程序 测量的方法

1. 在对测量仪器进行核查时,进行测量的方法应是强制性的应用。

2. 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外,经认证的测量程序可以自愿应用,以及由法律实体和个人企业家开发的程序。

第14条 测量仪器的校准

1. 为了在技术法规领域提供计量可追溯性,应进行测量仪器的校准。

2. 测量仪器的校准是由国家计量机构的认可校准实验室、其地区分部和法律机构的计量服务部门进行的。

3. 计量器具的校准应通过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国家和参考计量标准或其他国家的计量标准,使用可追溯到国际单位制SI的单位的计量标准进行。

(经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2020年3月4日第23号法律修改)

第15条 国家计量监督

1. 国家计量监督应在国家监管领域进行。

2. 进行国家计量监督的程序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制定。

第16条 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家机关、法律实体和个人企业家应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行政犯罪法》和《吉尔吉斯共和国轻罪法》承担责任。

第17条 义务 国家为确保测量的统一性而提供的工作经费

以下内容应从国家预算中获得资助

1)致力于建立、获取、维护和改进国家标准基础,确保吉尔吉斯共和国测量的统一性

2)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为成员的区域计量组织内,通过认证或专家同行评审,实现并保持对国家计量标准、测量和校准的国际认可的活动

3)国家计量标准的校准和验证。

4)开展国家计量监督工作

5)维护国家计量器具和经认证的参考材料登记册

6)计量学领域的科学研究

7)参与国际、区域和国家层面的测量标准的比较

8)为维护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国家和参考测量标准而购置和开发必要的设备、场所

9)支付会费和参与国际(地区)计量组织,其名单由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决定。

(经吉尔吉斯共和国2020年3月4日第23号法律修改)

第18条 计量工程和服务的付款

由国家计量机构、法律实体(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规定的程序授权)向商业实体提供的计量工作和服务,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的立法和所签合同的条款支付费用。

(经吉尔吉斯共和国2020年3月4日第23号法律修订)

第19条 过渡性条款

在本法生效前,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计量院以及吉尔吉斯共和国计量授权机构按照既定顺序发布的确保测量统一性的文件,在其有效期届满前一直有效。

第20条 本法的生效

1. 本法自其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2.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应在6个月内使其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本法相一致。

3. 自本法颁布之日起,宣布无效。

- 吉尔吉斯共和国2007年8月10日颁布的《关于确保统一测量的法律》,第149号(吉尔吉斯共和国《新闻报》,2007年,第7-9号,第718条)。

- 2012年5月29日批准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对吉尔吉斯共和国 "确保统一测量 "的法律进行修改和修正》,№71(吉尔吉斯共和国官方公报,2012年,№5,第2295条)。

 

        理事长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

 

A.Sh. Atambaev

 

 

吉尔吉斯坦地址:
吉尔吉斯坦法定地址: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阿尔恰-别什克铁路,苏禄-托尔街348 a号
吉尔吉斯坦实际地址: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托克托古拉街125/1号


中国上海联络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高科东路777号1号楼2017室
电话:(0086) 021-36411223
传真:(0086) 021-36411293
中国办公时间:(beijing Time) Mon - Fri : 9:00am - 5:00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