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对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的决议)
日期为2020年12月17日 №614)
规章制度
关于计量器具、合格标准物质的型式批准程序,吉尔吉斯共和国制造的或单件或小批量进口的计量器具的登记以及计量器具和合格标准物质的批准标志的申请的规定
本条例是为执行吉尔吉斯共和国 "关于确保测量统一性 "的法律而制定的,它规定了组织和实施测量仪器的型式批准以及测量仪器和合格参考材料的型式批准标志的一般要求。
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境内生产的计量器具和经认证的参考材料的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标志的应用,与这些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的相互承认是按照欧亚经济委员会批准的关于保证测量统一性的工作结果的相互承认规则进行的,并按照欧亚经济委员会批准的顺序进行。
第1章 一般规定
1. 关于计量器具和合格标准物质的型式批准程序、吉尔吉斯共和国制造的或单件或小批量进口的计量器具的登记以及计量器具和合格标准物质的型式批准标志的申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计量器具和合格标准物质的试验和型式批准程序、技术要求、形式、尺寸、计量器具和合格标准物质的型式批准标志的申请程序。
2. 本条例中使用的概念。
经认证的参考材料 - 具有足够均匀和稳定特性的材料,可用于按照预定用途测量或评估其质量特性。
一个类型的测量仪器是一套具有相同名称、基于相同工作原理、具有相同设计并按照相同技术文件制造的测量仪器。
计量器具的测试--为了对国家规定领域内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型号认证,必须对计量器具的样本进行测试。
计量器具的检查 - 确定被检查的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计量学特性。
测量仪器的型号批准--国家计量机构对某一类型的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既定要求的决定。
测试报告 - 包含测试结果或与测试有关的其他信息的文件。
第2章:吉尔吉斯共和国制造的或单件或小批量进口的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程序、合格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的登记程序
3. 需要进行型式认证的是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制造或进口的测量仪器,以及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制造并用于国家监管领域的合格参考材料。
需要登记的是在吉尔吉斯共和国生产的或以单件或小批量进口的测量仪器。
4. 国家计量机构应根据测量仪器的试验或研究(在登记的情况下)的积极结果和经认证的参考材料的实验室间证明,作出关于测量仪器和经认证的参考材料的型号批准和登记的决定。
5. 对于型号已获批准的计量器具,应按国家计量机构决定批准的形式颁发计量器具型号批准证书。
对经过注册程序的计量器具,应按国家计量机构决定批准的形式颁发计量器具注册证书(注明计量器具的出厂编号)。计量器具的登记证书应涵盖已提交检查的计量器具。其他相同/相近的计量器具不在计量器具登记证书的范围内。
6. 经批准类型的认证参考材料应以国家计量机构决定批准的形式发放。
7. 国家计量机构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加入的、在既定法律中生效的国际条约,以及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规范和计量领域的国家机构加入的其他组织关于相互承认的协议,承认外国制造的计量器具的测试结果和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8. 根据本条例第7款规定的理由,承认其试验结果和型式批准的测量仪器的型式批准证书,应按国家计量机构批准的格式签发。
9.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批准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计量器具和合格标准物质登记程序条例》,经批准的各类计量器具和合格标准物质须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计量器具和合格标准物质登记簿上登记。
10. 制造商应确保按照本条例第7章的规定,对测量仪器进行型式批准标志的应用。
11.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生产的测量仪器应使用型号认证标志。进口的测量仪器不需要申请型式批准标志。
12. 在批准参考资料的类型时,应在参考资料和操作文件上贴上类型批准标志。
13. 与进行测试、确认测量仪器的测试结果以及测量仪器和标准样品的型号批准有关的费用,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既定顺序批准的费率以及签订合同的条件进行报销。注册程序是免费的,但研究程序除外。
14. 国家计量机构对提交的文件进行计量审查,并对测量仪器的样品和标准样品进行鉴定。
15. 在开展计量专业知识时,对计量要求、规则和规范在计量保证部分的应用的正确性进行分析和评估。
16. 经过计量专业知识、文件、计量器具和经认证的标准物质应被送到国家计量机构的实验室或经济实体的计量部门,进行计量器具的测试和经认证的标准物质的认证,目的是按照国家计量机构批准的方案对计量器具和经认证的标准物质进行型式批准。
17. 在收到计量器具测试和实验室间参考材料、文件、计量器具和参考材料样品的积极结果后,测试报告应移交给国家计量机构,由国家计量机构按照国家计量机构决定批准的形式起草测试行为。
18. 国家计量机构将测试材料提交常设委员会审议,该委员会根据测量仪器测试的积极结果和实验室间认证的参考材料,决定批准测量仪器和认证参考材料的类型。
19. 委员会的组成应经国家计量机构的决定批准。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包括委员会主席和秘书,从国家计量机构的官员中任命。委员会成员可以是国家计量机构的代表、法人实体的计量部门的代表。
20. 在批准计量器具和经认证的标准物质的类型时,委员会应确定计量器具的校准间隔和经认证的标准物质的有效期限。
21.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制造的或单件或小批量进口的经批准的计量器具和合格的参考资料,包括经检验的计量器具,应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计量器具和合格的参考资料登记簿上登记。
22. 应将计量器具和合格标准物质的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的登记证书连同所提交的样品一并交给申请人。
23. 如果测量参数的值、公差要求、水平、偏差、不确定性不符合测量仪器的护照数据,则可作出负面决定。
24. 在作出否定决定的情况下,委员会应向申请人发出拒绝批准计量器具类型、标准样品和计量器具登记的书面理由。 25.
25.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委员会的否定决定,申请人有权参加有他参与的额外测试。
第3章:对吉尔吉斯共和国制造的或单件或小批量进口的计量器具进行型式批准试验和计量器具检验及登记的程序
26. 以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试验,应由国家计量机构以及经国家确保计量统一的机构授权的法律实体按规定顺序进行。
27. 为进行型式批准的测量仪器的试验,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
1)任何形式的申请。
2)测试方案中规定数量的测量仪器样品。
3)业务文件。
4)标准化文件的文件或草案(如果预见其发展,则按照该文件发放计量器具),以及关于验证方法和手段的文件,如果操作文件中没有 "验证方法 "部分的话
5)经国家计量机构决定批准的型式描述草案,并附有一般视图照片,13⨯18厘米或18⨯24厘米。
6)测量仪器的型式检验方案草案。
28. 测量仪器的型式检验方案应经国家计量机构批准。经与申请人商定,该方案可在国家计量机构的参与下制定。
29. 如果国家计量机构没有进行测量仪器测试的必要设备,申请人将提交设备和测量仪器进行测试。
30. 在进行测试后,应将设备和测量仪器归还给申请人。
31. 测试报告和测试报告(一式两份)应按照国家计量机构决定批准的格式,对测量仪器的测试结果进行起草。
32. 如果测试结果为阳性,应批准类型描述和验证方法。
33. 如果测试结果为阴性,则应起草一份测试报告,并附上所提交的文件,得出不可能批准该类型的测量仪器的结论,并退回给申请人。
34. 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制造的或进口的单件或小批量(不超过10件)的测量仪器,用于国家监管领域,应根据测量仪器测试的积极结果,在国家计量机构登记。
35. 为通过注册程序,申请人(制造商、进口商)连同测量仪器的副本应向国家计量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1) 申请表(任何形式)。
2) 如果申请人是吉尔吉斯共和国的制造商,则需提供开发测量仪器的职权范围或替代文件,其中包含对测量仪器的技术和(或)计量学要求
3)业务文件。
4)核查方法的草案,作为单独的文件或业务文件的一个部分。
36. 如果申请人有适当的设施和测量标准,经开展计量器具登记的国家计量机构同意,申请人应提交该设备和测量标准进行登记。
37. 应根据检查结果,以国家计量机构批准的形式起草一份报告,说明计量器具的适用性/不适用性。
38. 计量器具检查的积极结果应作为将其列入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计量器具和经认证的参考材料登记册(以下简称国家登记册)和启用具有既定计量特性的计量器具的依据。
如果计量器具的检查结果为阴性,国家计量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关于计量器具不适合使用的公函。
39. 从按照本条例第35条规定提交申请书和全套文件之日起,文件审查和登记的时间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
40. 计量器具的检定规程应保存至第一个检定间隔期结束。
41. 计量器具的登记证书应在其使用期限届满之前有效。
第4章 计量器具与批准型号的一致性测试
42. 对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批准的型号应进行测试
1)当消费者或国家监督机构提供关于生产或进口测量仪器质量下降的信息。
2)在设计或制造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影响到测量仪器的特定计量特性时。
3)测量仪器与批准型号的合格证书到期时。
43. 为进行计量器具与批准型号的符合性试验,申请人应提交
1)任何形式的申请。
2)证书的认证副本或计量器具合格证的原件。
3)用于型号批准的检验报告副本和(或)关于测量仪器与批准型号相符的最后一次检验报告。
44. 为进行计量器具与批准型号的符合性试验,应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按标准化文件规定的数量从该批计量器具中抽取样品,进行定期试验,随机抽样。
45. 在批准的型号设计版本较多的情况下,允许从那些尺寸范围内有代表性的型号代表的测量仪器中取样,如果标准化文件有这样的设想。
46. 按照国家计量机构决定批准的格式起草的计量器具抽查报告,应由国家计量机构和制造商的代表签字。如果对进口的测量仪器进行抽样,则从新到的一批仪器中进行抽样,并有供应机构的代表在场。
47. 测试完成后,应将测量仪器的样品返还给申请人。
48. 计量器具与批准型号的符合性试验应按照国家计量机构批准的试验方案进行。
49. 在有关于测量仪器质量下降的信息的情况下,对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批准的型号进行测试,应按照计划进行,包括只对那些报告的质量下降的特性和参数进行核查。
50. 根据计量器具与批准型号的符合性试验结果,应按国家计量机构决定批准的格式起草试验报告(一式两份)和检测报告(一式两份),并送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应作出决定
1)关于废除或延长以前颁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并在国家登记册中进行相应的修改。
2)关于以前颁发的型式批准证书的有效性。
第五章。计量器具试验结果的确认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顺序
51. 申请人应向国家计量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1)任何形式的申请。
2)测量仪器型号批准证书的复印件,并附有原产国颁发的测量仪器型号说明。
3)有核查方法的业务文件。
4)确认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试验结果确认工作的付款文件。
52. 国家计量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文件进行计量审查,随后提交给委员会审查,以决定是否承认计量器具的测试结果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53. 如果申请人不遵守吉尔吉斯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委员会有权不承认计量器具的测试结果和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证书。
54. 如果出现分歧(争议),申请人有权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行政活动和行政程序基础法》的规定,对委员会关于不承认计量器具测试结果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决定提出行政(预审)上诉,并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55. 在作出肯定决定的情况下,应按国家计量机构决定批准的形式颁发证书,并将计量器具列入国家登记册。
56. 计量器具型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在计量器具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计量器具的使用期限届满,条件是在使用期间没有对计量器具的设计进行改变。
57. 在通过否定决定的情况下,委员会应向申请人发出信函,解释拒绝承认测量仪器测试结果的原因。
58. 在有分歧(争议)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行政(预审)中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随后可以在吉尔吉斯共和国《行政活动和行政程序基础法》规定的司法秩序中提出上诉。
59. 应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实体和个人的要求进行的计量器具测试结果的确认和计量器具类型的批准工作,应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既定立法中批准的计量工作和服务的费率进行支付,应外国法律实体的要求--按照国家间标准化、计量和认证委员会的决定。
60. 吉尔吉斯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与其他组织签订的关于相互承认的协议,吉尔吉斯共和国技术规范和计量领域的国家机构已经加入,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生效,应作为国家计量机构不进行测试而作出决定的依据。
1)关于承认计量器具的测试结果和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
2)关于将进口计量器具和经认证的参考材料的类型列入国家登记册。
第六章。承认第三国进行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试验结果的程序
61. 如果测量仪器是在国际公认的第三国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测试的,国家计量机构执行承认测量仪器测试结果的程序,发布测量仪器测试的行为(报告)。
62. 申请人向国家计量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1)任何形式的申请表格。
2)第三国制造商出具的测量仪器证书副本(如果有的话)。
3)关于测量仪器的报告(报告)副本。
4)测试实验室的认证证书(证明)副本,该实验室进行了测量仪器的测试,并附有认证范围。
5)操作文件(护照、技术说明、操作手册(说明书))。
6)核查程序的复印件(可与操作文件科一起)(如有必要)。
所有外文文件的副本应在官方翻译公司翻译成官方或国家语言,并由吉尔吉斯共和国相关国家授权机构认证。
63. 国家计量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文件进行计量鉴定,然后以国家计量机构批准的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审议材料的行为,以便对计量器具的检定报告和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证书作出认可。
64.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计量专业技术文件不全,委员会有权不承认计量器具的测试结果。
65. 如果决定是肯定的,则颁发证书,并按国家计量机构决定批准的形式说明测量仪器的类型,同时将测量仪器列入国家登记册。
66. 如果作出否定的决定,委员会应向申请人发出信函,说明拒绝承认测量仪器的测试报告的理由。
67. 在有分歧(争议)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行政(预审)中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随后可以在吉尔吉斯共和国《行政活动和行政程序基础法》规定的司法秩序中提出上诉。
68.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人和自然人的申请,为计量器具的型式认可而进行的计量器具测试结果的确认工作,应按吉尔吉斯共和国立法规定的订单中批准的计量工作和服务费率支付。
第七章。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的申请顺序
69. 型号认证标志的技术要求。
1)型号认证标志的图片见本条例附件的图1。
2)测量仪器的型式认可标志的尺寸是根据本条例附件中的图2的规定的基准尺寸H来确定的。
3)H值应在以下范围内选择:6,8,10,15,25,40,60,100毫米。
4)型号批准标志贴在每台测量仪器上,并应在每台测量仪器所附的维护文件中靠近制造商的标志处注明。
5)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的描述应是单色的(任何颜色),与计量器具的背景形成鲜明对比,清晰可辨,肉眼可见。
6)型号认证标志的粘贴应通过任何技术方法进行,以提供清晰明确的标志图像。
70.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的申请程序。
1)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标志,应按照本规定第2-7章的要求,对已批准型式的计量器具进行标识。
2)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标志应由在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进行计量器具放行或进口到吉尔吉斯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个体企业家,在按照本条例第2-7章进行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程序后,予以使用。
如果计量器具的设计不允许在计量器具上粘贴型式批准标志,只允许在操作文件上粘贴。
3)参考资料和操作文件上应加贴参考资料的型式批准标志。
4)型式认证标志的尺寸(基本尺寸H)和应用地点应由获得应用权的制造商或供应商决定。
5)禁止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结束后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
第8章:为测量仪器的用户提供信息
71. 国家计量机构应向感兴趣的法人和自然人提供关于国家登记册中所列的经批准的计量器具和经认证的参考材料类型的数据信息。
附件
对关于计量器具、合格参考材料的型式批准程序,吉尔吉斯共和国制造的或单件或小批量进口的计量器具的登记,以及计量器具和合格参考材料的型式批准标志的申请的规定。
图像和尺寸
图案批准标记
图片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志的图片
描述:
图2.型号认证标志的尺寸
描述:
法规原文 http://cbd.minjust.gov.kg/act/view/ru-ru/157729
吉尔吉斯坦地址:
吉尔吉斯坦法定地址: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阿尔恰-别什克铁路,苏禄-托尔街348 a号
吉尔吉斯坦实际地址: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托克托古拉街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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